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普通葡萄酒的术语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以大于或等于50%葡萄原酒,经调配而制成的非原汁葡萄酒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葡萄汽酒和原汁葡萄酒。
2引用标准
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
gb4789.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
gb4789.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
gb5009.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
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
gb/t15038葡萄酒、果酒通用试验方法
3术语
3.1葡萄原酒(原法葡萄酒)basewine
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,经发酵酿制而成的,未经任何加工的葡萄酒。
3.2半汁葡萄酒halfbasewine
以大于或等于50%葡萄原酒,经调配而制成的非原汁葡萄酒。
注:含葡萄原酒低于50%的产品不得称为葡萄酒或半汁葡萄酒。
3.3半干葡萄酒semi-dry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4.1~12.0g/l的葡萄酒。
3.4半甜葡萄酒semi-sweet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12.1~50.0g/l的葡萄酒。
3.5甜葡萄酒sweet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葡萄酒。
3.6非加香葡萄酒
未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(或蒸馏液)制成的葡萄酒。
3.7加香葡萄酒flavoredwine
以葡萄酒为酒基,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(或蒸馏液)而制成的葡萄酒。
3.7.1干加香葡萄酒dryflavored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小于或等于50.0g/l的加香葡萄酒。
7.7.2甜加香葡萄酒sweetflavoredwine
含总糖(以葡萄糖计)大于或等于50.1g/l的加香葡萄酒。
4分类
4.1按色泽分类
4.1.1半汁白葡萄酒;
4.1.2半汁桃红葡萄酒;
4.1.3半汁红葡萄酒。
4.1按含糖分分类
4.2.1半汁半干葡萄酒;
4.2.2半汁半甜葡萄酒;
4.2.3半汁甜葡萄酒;
4.2.4半汁加香葡萄酒半汁干加香葡萄酒;半汁甜加香葡萄酒。
5技术要求
5.1感官要求
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。
表1感官要求
5.2理化要求
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。
表2理化要求
5.3卫生要求
铅、细菌指标应符合gb2758的规定。
5.4保质期
瓶装半汁葡萄酒的保质期不得少于6个月。
6试验方法
6.1感官
按gb/t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2理化
按gb/t15038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6.3卫生
按gb4789.2、gb4789.3、gb5009.12规定的方法检验。
7检验规则
7.1不合格分类
样品的卫生、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。不合格分类如下:
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、感官要求、挥发酸、干浸出物、总二氧化硫、标签标志。
b类不合格酒精度、总糖、滴定酸、游离二氧化硫、铁、净容量偏差。
7.2组批
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,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。
7.3抽样
7.3.1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。样本以瓶为单位。
表3
7.3.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,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,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,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,留做复核、仲裁用。
7.4交收(出厂)检验
7.4.1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。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,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。
7.4.2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、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。20℃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:大于或等于500ml/瓶时为±2%,小于500ml/瓶时为±3%。
7.4.3交收检验判定规则
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,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。若有不合格项目时,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样本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。复验结果,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,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。
7.5型式检验
7.5.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。
7.5.2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,亦应进行。
a.更改原料;
b.更改关键工艺;
c.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。
7.5.3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、感官、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和标签标志。
7.5.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
7.6仲裁检验
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,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,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。
8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8.1标志
8.1.1标签标志
半汁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:酒名、类别(或糖度)、酒精度、配料、原汁含量、净容量、厂名、厂址、批号、商标、封装日期、标准代号及编号、保质期(各生产厂可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在符合5.4的前提下制订自己产品确切的保质期)。上述各项具体标注方法按gb10344执行。
8.1.2包装标志
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、酒名、规格、批号、净重、毛重、瓶数、日期,并标有“小心轻放”、“请勿倒置”字样及标志,其使用方法按gb191的规定执行。
8.2包装
8.2.1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。包装容器应整齐、清洁,封装严密,无漏气、漏酒现象。
8.2.2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。箱内要有防震、防撞的间隔材料。
8.3运输、贮存
8.3.1包装的葡萄酒,允许在5~35℃温度条件下运输和贮存。
8.3.2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,应保持厂地清洁、干燥、通风良好,严防日光直射,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,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、发潮的货物,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。
8.3.3在保质期内按以上条件贮存,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、酸败等现象,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。
8.3.4散装产品,可根据本检验规则由生产及受货双方,依具体条件另行协商,签定验收合同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。
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、北京夜光杯葡萄酒厂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白镇江靳玉正吴琪李美玲。